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學校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校內各單位。凡在本校工作、學習、居住的師生員工、家屬和外來人員,都必須遵守本規(guī)定,自覺維護消防安全。駐校其它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亦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校園消防安全。
第四條 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和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五條 學校各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加強消防演練,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條 學校各部門和師生員工應當依法履行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和撲救初起火災等維護消防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七條 學校黨委書記和院長是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批準實施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準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定期召開學校消防安全工作會議;
(三)提供消防安全經費保障、組織保障和人員保障;
(四)督促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與學校各部門負責人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八條 分管學校消防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和協調校內各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三)審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經費預算;
(四)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督促落實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維修及檢測,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開展師生員工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實施和演練;
(七)協調解決內部出現的防火矛盾和糾紛;
(八)協助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消防工作負有領導、監(jiān)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第九條 保衛(wèi)處是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工作機構,學校按規(guī)定配備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擬訂學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擬訂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報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后實施;
(二)監(jiān)督檢查校內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三)監(jiān)督檢查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以及消防基礎設施的運轉,定期組織檢驗、檢測和維修;
(四)確定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位)并監(jiān)督指導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監(jiān)督檢查有關部門(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儲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審批校內各部門動用明火作業(yè);
(六)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消防演練,普及消防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八)配備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制定值班崗位職責,做好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九)推進消防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做好技術防范人員上崗培訓工作;
(十)協助住建部門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工作;
(十一)建立健全學校消防工作檔案及消防安全隱患臺賬,按照工作要求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十二)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火災事故處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條 學校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組織實施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實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
(二)建立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層層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部門內部的考核、評比;
(三)組織師生員工開展消防法規(guī)、消防常識的宣傳教育培訓,組織本部門志愿消防隊,開展消防知識學習和技能培訓,要求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火災預防的措施、懂撲救火災的方法、懂逃生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會逃生;
(四)定期組織實施消防安全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保障部門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
(五)對本部門配置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要定期檢查,每周不少于一次,發(fā)現損壞或挪作它用的情況及時逐級報告或當場制止,確保消防器材設施處于良好狀態(tài);
(六)制訂本部門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與措施處置火災事故;
(七)學校規(guī)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部門分管領導是部門消防安全管理人,協助主要負責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條外,學生處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由學生參加的志愿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消防演練;
(二)加強學生宿舍用火、用電安全教育與檢查;
(三)加強夜間防火巡查,發(fā)現火災立即組織撲救和疏散學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將下列部門(位)列為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位):
(一)學生宿舍、餐飲中心、圖書館、多功能廳、教學樓、實訓樓、行政樓、醫(yī)務所、體育場、大學生活動中心、超市(商店、營業(yè)廳)、教工公寓、汽車大樓、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活動以及其它文體活動、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財會室、校史館、書庫、機要室、檔案室、資料室、文印室、實訓室、實驗室、計算機房、電子閱覽室、信息中心機房、校園110指揮中心、消防監(jiān)控室等;
(三)學校網絡、廣播、供水、供電、供氣等系統(tǒng),地下車庫、變電所、水泵房、空壓機站、燃氣房、食品倉庫等;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物品充裝、儲存、供應、使用部門和場所;
(五)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以及有人員居住的臨時性建筑、后勤服務外聘人員臨時居住點;
(六)其它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部門(位)。
重點部門(位)的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設置防火標志,確定專職或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嚴格實行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在學校內舉辦文藝、體育、集會、招生和就業(yè)咨詢等大型活動及展覽,主辦部門確定專人負責消防安全工作,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齊全、完好有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消防車通道等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經保衛(wèi)處對活動現場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需依法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舉辦。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定期組織檢測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學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十六條 學校進行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裝飾等活動,必須嚴格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xù)。學校各項工程及駐校內各單位在校內的各項工程消防設施的招標和驗收,應當有保衛(wèi)處參加。
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衛(wèi)處的監(jiān)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有關消防安全的圖紙、資料、文件等應當報保衛(wèi)處備案。
第十七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場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學生宿舍。
生產、經營、儲存其它物品的場所與學生宿舍等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學生宿舍、教室、餐廳、圖書館和報告廳等人員密集場所,禁止違規(guī)使用熱得快、電磁爐、電吹風、電水壺等大功率電器,禁止室內電動車充電。在門窗、陽臺等部位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第十八條 利用地下空間開設公共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報保衛(wèi)處備案。
第十九條 購買、儲存、使用和銷毀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管理、規(guī)范操作,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條 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確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向保衛(wèi)處申辦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管人,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yè)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處、后勤處對經營用房、出租房屋、維修項目消防安全進行監(jiān)管。學校內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合同要明確承租方應承擔的消防安全任務與責任。
外來務工和短期培訓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內用人和培訓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 后勤處代表學校甲方應與乙方物業(yè)公司在物業(yè)管理合同中明確乙方應承擔的消防安全任務與責任,并負責監(jiān)督檢查其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保衛(wèi)處、后勤處負責學校消防設施水電系統(tǒng)日常管理和普通檢修,安排專人管理消防泵房,實行24小時值班,檢查壓力表工作情況,人短時間離開,水泵啟動開關切換至自動檔。
各樓宇物業(yè)管理人員負責對樓宇內消火栓、滅火器、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等消防設施每日巡查,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保衛(wèi)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消防控制室由保衛(wèi)處負責管理,配備專職值班人員,持證上崗,進行二十四小時消防監(jiān)控,及時處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火警,做好值班記錄。
第二十六條 學校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不得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各部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均須制定相應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第二十八條 發(fā)生火災時,事故部門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報告、報警,迅速參與撲救初起火災,及時疏散人員。火災撲滅后,事故部門應當保護現場。
第二十九條 學校和各部門應建立和健全消防檔案,完善重點部門(位)工作臺帳,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三十條 學校每月由保衛(wèi)處組織開展一次消防安全全面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消防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部門防火檢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五)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六)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況;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組織消防演練情況;
(八)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消防安全檢查要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在檢查記錄上簽名,發(fā)現火災隱患及時填發(fā)《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部門兩周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消防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消防安全標志設置及其完好、有效情況;
(六)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七)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位)管理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實情況以及其它重要物資防火安全情況;
(十)防火巡查落實及記錄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部門防火檢查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二條 學校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位)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巡查由所屬部門安排專人進行,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值班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記錄情況;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學生宿舍、圖書館、報告廳、餐飲中心、公共教室、醫(yī)務所、變電所等場所要加強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立即報告;發(fā)現火情、火災立即按規(guī)定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要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三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檢查、巡查人員責成有關人員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的;
(七)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八)違章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等場所的;
(九)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十)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十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對檢查中發(fā)現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及時向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實防范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對部門不能及時消除的火災隱患,隱患部門及時向保衛(wèi)處報告。對于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或停業(yè)整改。
第三十五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整改部門記錄整改情況,整改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簽字確認后交保衛(wèi)處存檔備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及各部門將師生員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納入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計劃。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消防法律、法規(guī);
(二)本部門、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火災預防知識和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務、學工、保衛(wèi)等相關職能部門和二級院(部)采取下列措施對學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滅火知識,掌握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根據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和培訓內容;
(二)對每屆新生進行不低于4學時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三)開展學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識的模擬演練,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學生消防演練;
(四)對進入實訓室、實驗室的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規(guī)程培訓;
(五)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消防安全專題講座,并在校園網絡、廣播、校內報刊開設消防安全教育欄目。
第三十八條 學校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位)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九條 下列人員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一)學校及各二級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學生宿舍管理人員、餐飲中心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guī)定接受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四十條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部門(位)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消防演練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避免意外事故發(fā)生。
第六章 消防經費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將消防經費納入年度經費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二條 學校日常消防經費用于校內滅火器材的配置、維修、更新,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備用設施、材料,以及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保證學校消防工作正常開展。
第四十三條 學校安排專項經費,用于解決火災隱患,維修、檢測、改造消防專用給水管網、消防專用供水系統(tǒng)、滅火系統(tǒng)、自動報警系統(tǒng)、防排煙系統(tǒng)、消防通訊系統(tǒng)、消防監(jiān)控系統(tǒng)等消防設施。
消防經費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統(tǒng)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jié)約的原則。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擠占 、挪用消防經費。
第七章 獎 懲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年度工作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損壞、破壞消防器材、設施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學校責令其限期整改,對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等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嚴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或者發(fā)生重大火災的,實施“一票否決制”,取消當年事故部門和部門主要負責人、主管領導及有關責任人評先評獎、晉職晉級的資格,并依照消防法規(guī)和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造成嚴重損失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涉及民事損失、損害的,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未明確的內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蘇信息職業(yè)技術學院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蘇信院保〔2014〕2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