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進一步健全學校黨建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機制,加強黨委對黨建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工作指導、交流、督查,根據學校黨建工作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一章 會議組織
第一條 學校黨建工作例會參會人員一般為學校黨委書記、分管副書記,黨委各工作部門負責人、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書記。必要時可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參會。
第二條 會議由組織部門負責人召集并主持。組織部門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
第三條 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
第四條 與會人員應按時參加會議。因故不能參會須事先向會議主持人或黨委分管副書記請假。如會前已審閱了相關議題的材料,可以書面形式發表意見。
第二章 議事范圍
第五條 會議的議事范圍主要包括:
(一)傳達、學習上級有關黨建工作的文件、會議精神和學校黨委重大決策,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意見、措施和辦法;
(二)交流、通報、總結黨建方面階段性重要工作,研究并解決存在的問題;
(三)研究部署黨建方面下一階段的重要工作;
(四)對學校黨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和帶有傾向性、前瞻性的問題進行專題討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討論學校黨建工作相關規章制度草案,提出修改意見;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問題。
第三章 會議準備
第六條 會議議題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各議題責任部門應在會議召開前兩個工作日前將書面議題材料交組織部匯總,報黨委分管副書記審定是否列入會議議題。
第七條 各議題責任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于會前就提交會議的有關文件或重要事項材料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或有關人員的意見,以提高會議質量和效率。
第八條 需要邀請例會成員以外人員參加會議的,由相關議題責任部門提出并邀請,提前報組織部門備案。
第九條 各議題責任部門負責相關議題材料的印發工作。
第四章 討論決定和工作布置
第十條 每個議題一般先由相關部門負責人解釋具體情況,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方案。
第十一條 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意見,報學校領導審定或提交黨委會研究。
第十二條 已由學校黨委或分管領導批準的具體工作方案,可由相關部門負責人根據黨委會精神或領導批示進行工作布置。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組織部門負責會議通知、會議組織,以及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整理工作。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組織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