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校太湖校區宿舍樓的入網管理和接入服務、信息服務,保障宿舍樓網絡(以下簡稱宿舍網)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維護各方的正當權益,更好地為廣大網絡用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暫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宿舍網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宿舍網通過光纖接入校園網,是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礎設施之一。
第四條 學校針對校園網及其用戶所制定的所有規章制度同時適用于本網及本網的用戶。
第二章管理
第五條 宿舍網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負責規劃、建設、運行控制、管理和維護;由宿舍計算機信息網絡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協調委員會)負責制定與宿舍網相關的規章制度、用戶入網的審批、宿舍網的運行監督和違紀行為的處理。
第六條 協調委員由學校的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學生處、后勤總公司的代表組成,協調委員會主任由1位院領導擔任。
第七條 各宿舍樓設1~2名兼職網管員,有償聘請學生來擔任兼職網管員。在協調委員會的領導下,業務上接受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的指導,具體負責:維護放置在本宿舍樓的網絡設備,向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報告網絡使用情況,收集并反映用戶意見,本宿舍樓網絡用戶的安全管理、咨詢和用戶支持工作。網管員必須是具有相應技術水準和工作能力,以及具有相應時間和精力的本樓宿舍網用戶。經批準后備案,可作為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的依據。
第八條 宿舍網的運行控制與維護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負責,設專人擔任。所有樓內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網絡線路、布線槽、網絡設備、機柜內跳線等,統一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負責安裝、維護、連接、設置。未經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許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換、損毀;不得改變其物理的位置、形態、性能;不得改變其連接關系、運行狀態、系統配置,不得登錄網絡設備。另外,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還負責資源分配、用戶入網設備的確認、所屬網絡及信息服務的監管、用戶技術支持、網絡故障檢測、用戶數據的收集、有關資料的統計與備案、上報,配合協調委員會對違規事件的處理等。
第九條 協調委員會主要負責宿舍網運行規章制度的制定、宿舍網運行的監督和違紀行為的處理。宿舍網運行規章制度的制定由協調委員會成員共同制定,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學生用戶入網的審批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學生處和后勤總公司共同完成,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負責向入網用戶講明相關的規章制度,并簽訂協議;學生處審核學生在校的表現情況,有紀律處分者不得入網。協調委員會研究并協調解決宿舍網在運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協調各有關管理和服務單位,做好與宿舍網相關的工作。審批、監管宿舍網中的重大信息服務項目。處理與宿舍網相關的重大違規事件;領導并協助網管員開展工作。
第十條 宿舍網所在各樓的設備間的安全和供電,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正式委托后勤總公司保障。
第三章接入
第十一條 所有宿舍樓中的在住師生,凡接受本管理辦法全部條款的,可以且僅限于將其本人使用的計算機通過其所居住房間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網。
第十二條 同一宿舍內的在住學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網絡接入權。此權利不因進住的早晚、連網的先后而變化。當用戶因同一宿舍內的入網需求大于室內的現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對現有接入能力進行擴充時,由本宿舍內的所有入網用戶共同購買集線器(HUB)或交換機,費用均攤。
第十三條 學生申請上網時,必須與同宿舍不上網的同學就電費等問題進行友好協商,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入網。
第十四條 嚴禁通過交換機、集線器(HUB)等進行跨宿舍入網,即在宿舍走道內亂接亂搭網線。
第十五條 任何人在將其本人使用的計算機接入宿舍網之前,必須按要求填報有關資料,經審核后與學校簽訂入網協議,方能接入宿舍網成為合法用戶,并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分配IP地址。
第十六條 用戶對所分配的IP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內享有專用權。任何人不得盜用他人的IP地址和擅自使用學校校園網所擁有的IP地址。
第十七條 交費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安裝并開通上網。
第十八條 網絡使用費按流量計費方式收取,收費標準由協調委員會確定。校內所提供的各項網絡增值服務不在流量計算及收費項目內,如電子郵件、VOD點播等。
第十九條 網絡使用費原則上不退還,但對于有正當理由而不能繼續使用宿舍網的用戶,需持相關證明到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辦理停止使用網絡的手續。并按實際使用的網絡流量結算費用。結算規則由協調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條 畢業離校學生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前到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憑學生證和身份證辦理退款手續。
第二十一條 宿舍網開放時間為周日至周四8:00~22:30,周五至周六全天開放。
第四章服務信息
第二十二條 宿舍網網絡信息服務(以下簡稱信息服務)包括所有通過宿舍網入網的計算機所提供的、非針對特定個人的、除網絡接入服務以外的所有網絡相關服務。例如E-Mail、FTP、Web、BBS等。
第二十三條 信息服務必須是無償的、非商業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四條 任何宿舍網的用戶,凡接受本辦法全部條款的,均可以申請提供信息服務。面向宿舍網的信息服務應由服務提供者事先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審核,并由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報協調委員會備案。面向全?;蛏鐣男畔⒎毡仨氂煞仗峁┱呤孪认騾f調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在辦理有關手續并接到協調委員會的書面批準后,才能將相關信息服務連網運行,并進行備案。
第二十五條 協調委員會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務申請時,應向有關部門通報,協商處理。協調委員會若拒絕所收到的信息服務申請,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在宿舍網開設的BBS服務,其最大服務范圍不得超出宿舍網。
第二十七條 服務提供人需要終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務時,應同時通知其所備案的協調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協調委員會若認為必要,可決定撤消某項信息服務。撤消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送交被撤消服務的服務提供人。服務提供人若對撤消決定有異議,可向協調委員會申訴,也可通過行政途徑協調。對于協調委員會的最終決定,相應的服務提供人必須執行。
第五章運行
第二十九條 宿舍網所有用戶在其網上活動中應該遵守網絡禮儀和道德規范,不得使用宿舍網或通過使用宿舍網從事危害公共安全、損害公眾利益、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竊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傷風化的活動。
第三十條 嚴禁通過宿舍網查閱、復制或在網上發布、傳播含有下述內容的信息:
1、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2、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擾亂學校教學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5、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第三十一條 嚴禁通過宿舍網進行以下活動:
1、盜用計算機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刪除、覆蓋、損壞他人文件;
2、非法侵入、攻擊其它用戶的主機;
3、盜用他人賬號、密碼;
4、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5、利用宿舍網進行任何可能危害、影響網絡正常運行的實驗;
6、故意破壞學校網絡線路,影響正常教學秩序。
第三十二條 禁止用戶整天沉迷于上網而不顧學習的行為,禁止用戶因為上網而影響其他同學正常學習和休息的行為,發現后協調委員會有權終止其相關的網絡服務。
第三十三條 宿舍網用戶和服務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宿舍網予以侵害或剝奪。法律或有關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宿舍網用戶在按規定連網后,有權了解宿舍網使用性能、用戶端的配置參數與方法、系統當前的運行狀態;有權就其在宿舍網的使用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向所在樓的網管員或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咨詢。
第三十五條 協調委員會應該宣傳、教育、監督用戶在網絡操作和應用中自覺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自覺遵守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法規和管理辦法;自覺遵守各級網絡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有關管理人員的管理;自覺遵守網絡禮儀和道德規范。
第三十六條 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應及時了解、掌握所管轄網絡及信息服務的連接及運行情況??梢愿鶕枰扇〈胧O視、記錄、檢測、制止、查處、防范違反有關規定的人或事。
第三十七條 服務提供人應該保證通過其服務所提供的公開信息符合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法規和管理辦法,符合各級網絡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戶有權要求通過宿舍網侵害其正當權益的行為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為,并向協調委員會報告,協助協調委員會追查侵害其自身正當權益的行為和人,由協調委員會決定處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宿舍網的網管員和用戶在網絡的使用中,對所發現或發生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人或事應該予以制止,或向協調委員會、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反映、舉報。應該協助相關部門對上述人或事進行調查、取證、處理,應該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所需證據。
第四十條 宿舍網的所有用戶和網管員在所有與宿舍網相關的活動中必須接受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保密機關、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校保衛處、上級網絡管理單位、學校宿舍管理單位等有關部門的管理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用戶有權拒絕身份不明的人員行使網絡管理員的職權;有權對宿舍網及其運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在對宿舍網的現狀或網管員的工作不滿時,有權向協調委員會投訴。
第四十二條 宿舍網所有用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 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用新技術、調整網絡結構和系統功能、變更系統參數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統隱患等,無須征得用戶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響到用戶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應預先通知相關用戶和網管員。
第六章相關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戶必須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宿舍網各管理機構和網管員對系統運行過程中一切非人為因素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由服務提供人自主發布的信息所產生的責任由服務提供人承擔。服務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發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產生的責任由委托人和服務提供人共同承擔。信息服務使用單位或個人應用信息服務所提供的功能自行發布信息所產生的責任由信息發布人自行承擔。
第四十七條 宿舍網用戶違反本辦法對他人構成侵害的,必須補償其給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必須立即先行停止相應網絡連接或信息服務。并且寫出包含詳細情況的書面檢查送交協調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協調委員會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宿舍網用戶可直接根據情況給予有關責任人以下處理:
(一)警告
(二)勒令改正
(三)取消連網資格3至60天
(四)終止相應網絡服務
(五)由協調委員會建議其所在系、部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各系、部有關部門在接到協調委員會依本條提出的處分建議后,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以予采納。
第五十條 網管員工作不盡職的,由協調委員會給予警告。警告無效的或因工作失誤造成損失的,由協調委員會給予撤職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