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號),激勵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號)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江蘇省地方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技術學院和高等??茖W校(包括民辦學校,以下簡稱高校),不含在江蘇的中央部委屬高校。
第三條 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和江蘇省政府共同出資設立。
二、獎勵對象、標準與申請條件
第四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獎勵高校在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全日制本???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含成人高校普通班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5000元。獎勵面平均約占高校在校生的3%。
第六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三、名額分配與下達
第七條 各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由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專科生人數和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達。省財政廳、教育廳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向國家最需要的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范等專業的學生適當傾斜,向蘇北地區的高校適當傾斜。
四、申請與評審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廳備案。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國家需要的農林水地礦油核特殊學科專業的學生、師范專業學生給予適當傾斜。
第十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
第十一條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第十二條 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學校院系對申請的學生進行初審并提出意見,報學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 高校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于11月15日前批復。
五、 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中央財政安排的國家勵志獎學金資金,并落實省級財政應承擔的國家勵志獎學金資金,于每年9月1日前下達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預算。
第十五條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省教育廳加強對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發放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七條 高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對弄虛作假,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督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六、附則
第十八條 高校要按照《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蘇政發[2007]94號)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6%的經費用于資助獎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